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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走被盗车,打伤保安员该当何罪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3日

案例:

保安员钟志明现在的工作是负责协助城管人员清理路边无证的小摊贩, 就在一周前,他的一名队友曹宇深被无证的摊贩打伤,至今还住在医院。

当时,钟志明和二名队友跟随着城管大队的副队长张兴刚刚清理厂一个在街边卖煎饼的小商贩秦国星,由于对方没有任何卫生许可的证件,张兴决定暂时扣留他卖煎饼用的二轮车,并作了笔录和扣押证明的签字。

被扣留的二轮车暂时由保安员曹宇深在路边进行看管,张兴带领钟志明等保安员继续巡视。看到只有一个人看管二轮车,秦国星便过来要求曹宇深将车还给他,否则对他不客气。曹宇深认为在街上,秦国星不敢胡来,便用严词予以拒绝,将二轮车的把手紧紧捂住。秦国星见威胁不行,趁曹宇深不注意将手中的水果刀刺向他的左胳膊,曹宇深手一松,秦国星便推着二轮车向马路对面跑去。

提示:

秦国星以暴力手段抢劫公共财物, 应构成抢劫罪。

案例中的关键是被城管部门暂扣于曹宇深的手里的二轮车,此时属于公共财产还是秦国星个人财产。

首先,秦国星的行为侵犯了城管人员对二轮车的管理权。根据我国《刑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和运输中的个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秦国星的二轮车此时己被城管部门依法扣押。在被暂扣的这段时间内,二轮车的管理权已经由秦国星转移至城管人员手中。

其次,秦国星明知自己的二轮车被依法扣押,仍然采用暴力的手段,试图将车偷走。被保安员阻止后,还不听劝阻使用暴力,将保安员致伤。

第二,秦国星对保安员实施暴力的较终目的是占有二轮车。

因此,秦国星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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