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应如何界定?
我从去年开始离开家乡外出打工,当了一名保安员,也开始接触、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近期家里遇到一个让我很困惑的问题。2009年5月18日,我父亲的一位朋友张某向他借了5万元, 当时他写了一张欠条给我父亲,约定在一年内还清借款。张某因种种原因一年内没有按时归还这笔钱。父亲也没有催要,这期间虽有电话联系,但都没有提及还钱的事。2012年8月,因为家中准备盖房子需要用钱,我父亲向张某提出归还借款的要求,张某表示尽快归还,并在原字据上写下“2012年12月30日前还清”。可直至今年6月,父亲又催讨了几次,张某仍没有还钱,父亲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听说诉讼时效是两年,请问是这样吗?诉讼时效是如何 界定的?
分析: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从你的描述来看,你父亲对张某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本案适用的是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因此,如果权利人在两年内不行使民事权利,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权利人也将丧失胜诉权。本案中, 你父亲于2010年5月借钱给张某,说好一年内归还,一年后没有如期归还, 就意味着你父亲的权利已经被侵害, 诉讼时效期间已开始计算。但在2012年8月,你父亲才次向张某提出还钱,时间已经过去3年,权利人的债权诉讼时效两年已经届满。 张某在字据上写下的“2012年 12月30日前还清”的行为,是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新的还款协议,此协议在法律上视为其放弃时效利益。所以, 新的诉讼时效从2012年12月30日后开始计算,你父亲依然有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所以, 你父亲可以通过诉讼要回张某所欠的 钱。民法上的权利当事人是可以放弃的。新的还款协议意味着张某放弃诉讼时效利益,所以,新的协议受 法律的保护, 你父亲依然有两年的诉 讼时效期间。
若2009年5月你父亲借款给张某时,双方未在字据中约定还款期限, 则2012年8月你父亲在要求张某还 款能得到法院支持。因为,此时两人 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未定清偿期的合同, 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清偿。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 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
一般诉讼时效,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 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 用的。
除一般诉讼时效之外,还有特别诉讼时效,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断是 否很过诉讼时效,而不是一概以两年 论, 即指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制定的诉讼时效。特殊时效优于 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 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法通 则》百四十一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百三十六条规定: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 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成为短期诉讼时效, 而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 “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 时效期间为三年, 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很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规定诉讼时效为三年。
《合同法》百二十九条规定: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期限为四年, 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 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诉讼时效为四年。
我国法律规定,较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民法通则》百三十七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很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 较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较长也是二十年,很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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