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伤”与“公伤”的区别
张鹤山是一名巡防保安员,主要工作内容是跟随所在派出所的民警值勤,3月15日早上,张鹤山像往常一样在宿舍整理内务。此时正在小区蹲守的民警车国强和两名队友用对讲机叫来了正在备勤的张鹤山,小区内较近常常出现盗窃案件,根据居民反映,李国强已经锁定了3号楼。
果然不出所料,三名小偷假扮搬家公司的人员正在搬运3号楼一户居 民的电器。刚刚赶到的张鹤山和两名队员在李国强等人的带领下对三人进 行了围抄。几名小偷见状,立即掏出了 藏在怀里的刀,虽然制服了三名小偷。可是张鹤山和车国强都受到了不 同程度的轻伤。对于两个人的英勇表 现,当地公安机关给予了嘉奖,可是在处理上张鹤山算“工伤”,李国强算“公 伤”,虽然发音一样,可是性质却不一 个样,这让受了伤的张鹤山多少有些不理解。
提示:
根据规定,“工伤”指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其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公伤”在国家法律范围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公务造成的伤害称公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致残.致亡问题的处理依据是国家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参照的是《军人抚恤优待条 例>,因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在执行公务中造成的伤害、死亡大多数称为因公致残、因公牺牲。其享受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有关待遇。
案例中,保安员张鹤山的职务属于保安服务公司的员工,因其在巡逻值勤的工作中受伤,应当被保安公司认定为“工伤”。而民警李国强属于在职民警,应当按照国家公务员对待,所 以应当按照“公伤”进行处理。
需要提示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的,不应认定为公伤:
1、违法犯罪;
2、自杀自残;
3、斗殴;
4、酗酒;
5、蓄意违章;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安员在工作中受到伤害是经常性的,如何进行处理,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如无合同,也可按照《劳动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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