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灾人祸,还是责有所究
春节刚过,黄永明从老家便急急忙忙的赶了回来。为了不失信于保安公司大队长,没有买到坐票的他站着从安徽老家回到东莞。
刚一到工地就被围在门口的人群搞糊涂了,“怎么这么多人!不会是来应聘的?’黄永明是建筑工地的一名保安员,春节队里给他批了探亲假。
原来在春节期间,工地附近的一名居民宋大爷路过工地,刚好一阵大风吹过,宋大爷被一块从天而降的木板砸伤了头,被送到医院的宋大爷一直躺到了现在。好好的一个春节,家人们也没有心情过了。当找到建筑工地的负责人要求其承担责任时,建筑工地的负责人却辩称,这是天灾人祸,是由于宋大爷走路不洼意才披砸伤的, 因此不应负责。得知这样的作答,周围许多的居民也都找到了工地,要求其承担责任,而这个“围攻”刚好让回来的黄永明碰上。
提示: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二十八条同时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 施工起重机械、I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 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 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该条例规定:来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 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 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施工单位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t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民法通则》百二十六 条也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 人或者管理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档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很显然,这个施工单位的做法是 错误的,他们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及现场封闭围挡,施工单位的行为是 违法的,给朱大爷造成伤害的施工单位应该承担完全责任,也应当给予赔偿。同时,作为保安员也应尽到一定的维护义务,提醒施工单位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对周边设置明显的警示牌, 只有这样才能尽可能地减少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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