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卫致人伤亡要负刑事责任吗?
我是一名社区保安员,6月15日晚上9点多,我的队友陈某在小区门岗执勤时,听到小区外面的街道有呼喊声,随即通过对讲机联系其他队友前来支援,自己赶上前去,看到有三个人围住一个人殴打,其中一人吴某欲持刀行凶,陈某冲上前去大声呵斥,欲制止对方的暴力行为,此时吴某挥刀向陈某砍去,陈某急忙躲闪,并寻找机会夺吴某手中的刀。在夺刀的过程中,陈某刺伤了吴某的腹部。随后,陈某和赶来的队友将吴某送至医院治疗,,对于造成吴某的伤势,陈某要负刑事责任吗?
保安员刘长明
刘长明:
你好!
依你所说,尽管陈某在防卫时造成了吴某的受伤,但是,吴某的行为属于故意行凶的暴力犯罪,因此,陈 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 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 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本质在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 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他既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又是公民 在道义上应尽的义务,是一种正义行为,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正当防卫权利的行使也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公 民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否则就会造成新的不法侵 害。
一、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
现实的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许的,其侵害行为构成犯罪条件。但是并非针对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如果防卫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那么就构成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如果其主观上存在过失,且《刑法》上对此行为规定了过失罪的,那么就构成犯罪,否则就是意外事件。
二、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防卫行为才具有合法性。,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一般认为以不法侵害人开始着手实施侵害行为时开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且待其实施后将造成不可弥补的危害时,可以认为侵害行为已经开始。防卫不适时不属于正当防卫,有可能 还会构成犯罪行为。
三、必须具有防卫意识
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前者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后者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都是不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
四、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是针对侵害人本人防卫。由于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针对其本身进行防卫,才能保护合法权益。即使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也只能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而不能对其没有实行侵害行为的同伙进行防卫。如针对第三人进行防卫,则有可能构成故意犯罪或者假想防卫亦 或是紧急避难。
五、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指防卫行为必须与不法侵害相适应,相适应不意味着二者完全相等,而是指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从轻重、大小等方面来衡量大体相适应。一方面要分析双方的手段、强度、人员多少与强弱、在现场所处的客观环境与形势;另一方面,还应权衡防卫行为所保护的合法 权益性质与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为保护重大的权益而防卫,可以认为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因而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为了保护轻微的权益,造成了不法侵害人的重大伤亡,即认为是超过了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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