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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员不能“乱”签免责条款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3年6月2日

较近,保安员陈楠的身体越来越不好,总是觉得到处都疼,从医院回来后才知道,原来自己的肋骨又出问题了。在前不久,陈楠在外出购物的时候,被路上正在开车的许扬撞倒在地。当时陈楠并没有觉得怎么样,许扬陪着他到医院进行了检查, 发现肋骨骨折,需要做手术,许扬为 了避免以后再发生纠葛,与陈楠约定,“许扬付给陈楠医院费3000元 并一次性付清,此后陈楠身体出现任何不适,许扬概不负责”。当时,陈楠觉得自己的身体不会有什么大碍,于是同意了,并签订协议。 现在,如果还要做手术,可能要花的钱不止3000元,而且以后是否会发生别的情况,或是后造症,谁也不好说。对此,陈楠越来越担心,想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协议无效。

提示:

依据《合同法》第53条“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免责条款无效”的规定,似乎法院成支持陈楠的诉请,但是结果却没有那么简单。

当事人免除责任有预先免除和事后免除两种,对于当事人在损害发生后免除责任的表示,只是其自愿处分权利的表现,所以法律不加干涉,但是对于当事人在损害发生之前的责任的免除,往往有一定的限制或禁止。 在上面的案例中,“许扬付给陈楠医药费3000元,并一次|生付清”属事后免除,“以后陈楠身体出现任何不适,许扬概不负责”属于预先免除。

陈楠诉请的是对其已经实际花费的医疗等费用要被告全部负担,显然是违背了原、被告双方当初订立协议时的真实意图。

结合本案,免责条款的适用还可能有以下两种情况:

种,原告以二次手术需要花费的医疗费为诉讼请求,因为二次手术费用属于事后免除,法院仍然会驳回原告诉请。第二种,如果原告的肋骨伤情恶化,导致其他病症,能得到支持。因为很难说受害人当时已有“损害成其他恶性疾病还要免责”的内心真意,基于对法律的可预见性的正当要求,当事人固然不应签定自己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合同,法律也不成保护这种合同。

因此,在保安员遇到个人伤害时,要谨慎签署任何一次性的付费协议。虽然一时可能会得到些好处,但是从长远来讲,这样很可能为以后解决问题带来法律上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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