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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保安员被狗咬后的争议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3年5月25日

案例:

2006年9月19日上午十点左右,天静苑居民小区单,刚刚上演了一幕“人砌大战”。小区里的保安员宋国兴当时正在按照常规进行日常的巡逻,刚好碰到了小区居民李大妈带着自己的小砌遛弯。李大妈不顾小区规定,让自己的小狗在小区内的草坪内随意排泄。宋国兴很礼貌的上前制止,就在说话时,小狗突然从宋国兴的身后蹿了上来,在他的腿上咬一口。一旁的队友吕明合见状,迅速地将宋国兴送到了医院,并打了预防针,但由于伤口过深,直到年底宋国兴也未能恢复正常工作。

本来刚刚交了一个女朋友的宋国兴,在养病期间,女朋友也吹了。在精神上受到了一定的刺激,动不动就唉声叹气,把自己不能工作和女朋友吹了,完全归罪于那只小狗。为了能给自己一个满意的结果,他决定起诉李大妈,不但要赔偿住院时的医疗费,而且还要有精神赔偿。

提示:

由于李大妈对自己喂养的狗管理疏忽,给保安员宋国兴造成伤害,已构成侵权。根据《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例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既包括因民事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应包括精神上的损害。

较高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已作出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律解释规定了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范围,其中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的,都在其列。所以受害的宋国兴身心均受到一定的伤害,可以依法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也应予受理。

法律解释还规定,同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法院可以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根据受害人的请求同时判令侵权人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宋国兴是否能够得到精神赔偿,要看法律是否认定其是达到需要赔偿的程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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